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向贺某推荐对某股份公司进行投资,并组织实地考察。同年12月17日,贺某与王某、某合伙企业签订《定向增发发行认购协议》及《财产份额转让补充协议》等,约定贺某以12.9万元受让王某在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间接投资某股份公司。协议约定若某合伙企业未能通过定向增发成功投资某股份公司,王某有义务回购份额并退还转让款。某合伙企业还出具承诺函,承诺某股份公司2019年利润达2800万元等,若未达成则按年化8%支付利息并回购,王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贺某当日转账12.9万元。然而,截至起诉时,某合伙企业从未成为某股份公司股东,且某股份公司2019年利润未达承诺标准。贺某多次要求返还款项未果,遂委托梁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12.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定向增发发行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及具体金额和计算标准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被告以虚假信息签订协议,且未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贺某受让财产份额的目的是间接投资某股份公司,但某合伙企业并未成为某股份公司股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条件。根据协议约定,王某及某合伙企业应返还投资款12.9万元。对于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6%计算缺乏依据,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3.85%计算,核定为1.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王某、某合伙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贺某投资款12.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3600余元由贺某负担400余元,被告负担3200余元;保全费1300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梁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梁律师全面梳理了《认购协议》、转账记录、承诺函及企业信用报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论证了被告未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事实。在庭审中,梁律师针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充分说理,虽法院未全额支持16%的诉求,但成功促使法院依法适用3.85%的利率支持了1.6万余元的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诉讼策略。
梁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