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基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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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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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承担

发布者:陈基贤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74人看过

1、《借贷合同》中配偶另一方无签字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继承遗产是否继承债务?

案情:曾经办理的案件: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170万元,被告在其中一笔借款为140万元的《借款协议1》与丈夫都在“借款人”处签名,第二笔借款30万元的《借款协议2》仅有被告丈夫的签字。被告丈夫死亡后,原告起诉被告偿还170万元及借款利息。我方是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协议2》仅有被告丈夫而没有被告签字,该借款是否属被告与被告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出示证据,主张该借款是用于被告与被告丈夫共同经营的旅游用品公司,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方辩称,该公司的股东还有第三人L**,该公司并不是夫妻共同经营;而且30万元的借款是被告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而不是以公司名义或与被告共同所借,因此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该公司的共同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两份借款协议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虽然两份协议都没有载明借款利息,但原告方提供了长达一年多、近百余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有已明确约定利息,被告方提交的150多万的还款记录是偿还借款利息而不是本金。我方主张: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率与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存在多次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等, 以证明利息约定不明,从而证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其丈夫历时一年多的还款记录是归还本金而非借款利息。

另外,法院虽然支持我方关于30万借款是被告丈夫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但被告丈夫已死亡且有遗产,被告作为被告丈夫的继承人之一,法院依然判决被告应当在继承丈夫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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