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者吴XX于22年前因“直肠癌”在被告处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身体健康,种植蔬菜为生。12年前因“结肠息肉”在其他医院行结肠部分切除术。2017年8月在A市中心医院处行小肠纤维瘤切除术,身体恢复良好。2019年8月吴XX在B市一人民医院体检查出“结肠”腺癌,于2019年9月17日入住A市中心医院处治疗,入院初步诊断:结肠腺癌,直肠癌术后状态(Miles),结肠造口状态,高血压病,糖尿病,小肠纤维瘤病术后,结肠多发息肉。9月20日ES结肠镜检查:直肠术后,降结肠占位,升结肠腺瘤PDS术、钛夹封闭术,结肠息肉病。经完善CT检查、肝脏MR及心脏常规、冠脉CTA等检查后,9月27日行“左半结肠切除术+小肠肿瘤切除术+结肠造口关闭术+肠粘连松解术+横结肠造口术。9月28日7︰37查房记录:患者术后出现腹痛,同时直肠窝引流管引流出暗红色液体,心率快,需考虑术后小肠坏死可能,建议急诊手术,患者家属表示同意。9月28日行“腹腔镜检查术+小肠部分切除术+空肠造口术”。 10月2日病理诊断:1.(小肠)出血坏死;2.(小肠周围)淋巴结2枚:慢性炎;3.(小肠)粘膜组织伴充血。10月4日科室讨论:…考虑患者可能出现短肠综合征,可请上级会诊协助下一步治疗。患者一直在该院治疗,患者病情一直不稳定。2020年8月1日6︰00患者突发心率下降,立刻通知家属,反复确认放弃心肺复苏,与血管活性药物反复推注,于6︰45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呼吸心跳骤停。
鉴定机构意见:
1、首先,患者此次入院前外院已病理诊断为结肠腺癌,患者结肠占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被告拟行“左半结肠切除术”的手术方式正确,术前准备符合手术要求。
2、其次,2019年9月27日,A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手术中探查发现距乙状结肠造口上方约500px可及肿块,约3×75px大小,距屈氏韧带约1000px可见小肠系膜质硬结节,累计约750px小肠肠管及系膜,远端距末端回肠约2000px的情况后,已将相关情况及手术风险告知患者家属,家属签字要求手术,遂行“小肠肿瘤切除术”。该肿块虽有手术指征,但A市中心医院在术中未行冰冻病理切片,存在过错;针对患者既往有小肠切除术史,残留小肠仅有1.4m的情况下,A市中心医院对患者再次行小肠部分切除的手术风险预估不足;术中谈话虽已告知患者家属有手术指征,并由患者家属选择是否切除小肠病变部分,也告知了术后可能出现短肠综合征风险,但未告知肠系膜血管栓塞等并发症可能,术中谈话欠完善,存在过错。
3、根据术后病理提示:(左半结肠)中分化腺癌,浸润至浆膜下层,肠周淋巴结有转移,(小肠)纤维瘤病。但小肠病变影像学诊断困难,大多只能在术中确诊,且患者三次腹腔手术后,解剖结构有所改变,故根据术前检查无法诊断小肠病变,难以据此认定被告明显存在漏诊。从现有证据看,A市中心医院的治疗基本符合诊疗规范,没有明显延误治疗的情况。
4、因患者曾行直肠癌根治术(Miles)、结肠部分切除术、小肠肿瘤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多次手术致腹盆腔内解剖位置变化、腹腔内组织器官粘连,手术难度相对较大,术后并发症发生率相对较高。患者死亡与小肠切除术后出现小肠坏死的并发症,二次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长期住院,反复感染,后期消化道出血考虑与恶性肿瘤、严重感染致凝血功能障碍等均有关,即患者死亡与手术并发症及自身疾病的转归均有关,并非完全系因A市中心医院方的过错所致。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患者死亡的原因,A市中心医院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本院酌定由A市中心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合法有据部分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830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观点:
1、短肠综合征是由于不同原因造成小肠吸收面积减少而引起的营养吸收不良综合征。多见于因肠扭转、肠系膜血管血栓及其他疾病造成的大范围切除患者肠管造成的不良术后并发症。该患者因肠道肿瘤行多次手术,出现短肠综合征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以医院虽然有过错,但只承担次要责任。
2、患者手术以后,医院没有采取积极治疗措施预防短肠综合征出现的不良后果,导致患者术后出现感染、手术切口出血等并发症,加上患者患因肿瘤和营养不良等原因造成患者免疫力下降,最终导致患者感染加重造成感染性休克死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在与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存在术后症状不能恢复或加重的手术风险等,但未能针对相关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提出预防、应对方案,存在规避风险及应对措施预见不足,最终造成患者死亡,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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