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19年8月20日,原告董XX因小腹疼痛前往被告A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期间行襻式回肠造口术。出院诊断为:1、升结肠恶性肿瘤;2、腹膜炎;3、肠梗阻。出院医嘱为:1、清淡饮食,加强营养,保持大便通畅;2、适量活动,戒烟戒酒;3、术后1-3月,根据恢复情况取出造口支撑棒。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到B县人民医院复查,于2019年11月12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安庆医院复查,于2020年12月3日到重庆C医院复查,诊断均未发现患有恶性肿瘤病史。
鉴定机构意见:
A市第九人民医院在术前结肠恶性肿瘤的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时机选择仓促、手术指针掌握过宽,回肠造瘘手术方式太勉强,未充分履行不良结果回避义务;手术操作欠规范;术后未履行充分知情告知等义务。其过错与董X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董XX既往有手术史及9年××病史,会增加病情复杂性及处置难度,存在患者自身因素。鉴定意见为:“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董XX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董XX损害后果(剖腹探查、结肠造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市第九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XX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3191元。
二、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对于肠道肿瘤,医院在手术之前应行肠镜检查,并取肿瘤组织进行病理检查,确认是否存在肿瘤细胞。同时要进行肿瘤免疫学检查和腹部超声、CT检查,对腹部肿块的性质进行进一步明确。
2、患者术后应将切下来的肿瘤送至病理科进行病理检查,肿瘤要行冰冻切片看是否存在癌细胞。医院术后病理检查没有发现有癌细胞,却没有告知患者,导致患者身体、心理、经济多重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