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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纠纷

发布者:刘明明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121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

对上述依据,目前北京已有判例认为,上述法条的理解是: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在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具体来讲,人民法院尚未对共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通常会被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附北京地区相关判例,其他地区尚需查询)

1、故在法院尚未对案涉房屋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2024)京0115民初27996号】

2、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债权处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中,且负责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而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却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由此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碍。【(2024)京0115民初4498号】

3、故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债权处于法院的强制执行中,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亦不提起析产诉讼,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碍。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标的是否可以继续执行以及执行份额问题,属于执行衍生之诉,因此如果特定财产尚不属于执行标的,未被采取执行措施,则不符合此类诉讼受理条件。【(2024)京01民终11056号】

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属三级案由共有纠纷项下的案由。该类纠纷应区别共有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分别确定管辖。如果仅涉及动产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

处理共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97条至第310条、第1062条至第10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需注意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有因变卖房产导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某已变卖案涉房产且案外人已实际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赵某1、李某对案涉房产的共有状态已不复存在,不存在析产的前提。郑某、刘某申请对案涉房款进行析产,郑某、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款特定且存在,案涉房款亦未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故郑某、刘某不具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债权人代位析产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大突破,但目前实务中还存在着,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难,保全程序的查封和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被区分对待,等等问题和困难。要债难,但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莫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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