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我国公民的权利,我国对外国办理的离婚设置了相应的申请承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1、申请承认的范围
需要注意,此制度,仅涉及承认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涉及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如双方在这些方面存在争议,且没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需在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2、申请承认的要求
(1)主体要求 ——一方是中国公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条: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材料要求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不予承认的情况
另,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外国离婚在中国申请承认的前置条件和具体流程
根据所在国是否与中国订立相关条约,在申请承认时对提供的证明文件所需经过的程序有所不同。
1、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1)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
如果所在国不是海牙公约缔约国(如韩国、印度),或文件出具时间在2023 年 11 月 7 日之前,需要按传统流程办理.
国外公证:将国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提交至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员核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无误后出具公证书,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且签署真实。
外交部认证:携带公证书至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二次认证。此步骤确认公证员签名、印章属实,使文件符合国际通行认证规范。
中国使领馆认证:将经外交部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使领馆审核文件完整性、合规性后,加盖认证章,完成整个认证流程。例如,在加拿大离婚,先在当地公证,再送加拿大外交部认证,最后到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上述认证完成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1)对于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证程序,可以简化流程办理。如美国、加拿大、等海牙公约缔约国。
相关文件只需要做以下两部认证:
国外公证:在国外找公证机构公证后;申请Apostille 认证:将公证书提交给该国指定机构(如美国州务卿),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确认公证有效。完成这两步,无需再到中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使用。
流程简化的原因: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又称海牙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中国同《公约》缔约国之间公文书跨境流转将不再经过传统的“外交部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而是在《公约》框架下启用基于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新模式。
【《海牙认证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公约》草案,1965年正式生效。目前《公约》缔约国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2)上述认证完成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需注意:“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即“译本相符公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译公证,需要由国内公证处制作。海牙附加证明书亦需要进行“译本相符公证”。
具体表述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申请人出示给公证员的外文文件的原本相符,所附的中文译本内容与原本内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