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SX二终〔2026〕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化名,男,39岁),医药贸易公司持证业务员,具备正规医药从业资质,常年协助合作药企办理境外原料药报关转运业务,无毒品、刑事处罚前科。2025年9月,徐某受合作药企委托,办理一批境外进口盐酸麻黄碱原料药报关入境手续,委托单位提供全套药品生产许可、原料药进出口药监备案批文、海关报备资料。
货物入境现场查验环节,办案机关快速筛查检测数值超标,以涉案物品涉嫌制毒原料、徐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实施刑事拘留。一审法院采信现场初筛快检报告,没有区分合规医用原料药与非法制毒违禁原料的法律边界,判决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转运货物为国家准许进口的合规医用原料,上诉后家属委托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承办二审无罪辩护。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原审核心证据漏洞:一审作为定罪依据的现场快速筛查报告仅为海关初筛参考数据,不具备司法鉴定法定效力;涉案货物配套完整药监备案文件,原料药采购数量、落地用途全部定向用于国内药厂量产正规处方药品,不属于刑法规制的非法制毒原料范畴。
赵飞全律师围绕物品法定属性、鉴定文书效力、行政审批资质三大核心开展无罪辩护:
第一,向二审法院申请委托国家级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原料药重新成分复检,区分合规医用原料药与非法制毒原料的判定标准。
第二,前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该批次原料药进出口备案档案、收货药企药品生产资质证书、药品投产生产计划书,完整佐证货物合法来源与医用定向用途。
第三,搜集2025至2026年全国同类原料药报关涉诉无罪生效判例,论证具备完整备案手续的医用原料药不能按照毒品犯罪追责。
庭审阶段,赵飞全律师提交了二审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二审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接受上诉人徐某委托,针对走私毒品罪上诉一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涉案货物为依法获批进口的医用盐酸麻黄碱原料药, 全套药监、海关行政审批备案手续齐全,从物品法定属性上不属于刑法规制的毒品或非法制毒违禁品。涉案原料药进口事前经过省级药监局审批备案,收货药企持有法定药品生产资质,原料药全部定向投入感冒类处方药物量产,购销合同、投产计划表可以完整佐证,完全符合我国原料药进出口监管法规。我国刑法打击的走私制毒物品、毒品犯罪,特指无审批手续、规避监管、流向非法制毒窝点的违禁原料,合规医用原料药不在刑事追责范围之内。
第二,原审定罪关键证据现场快速筛查报告不具备司法鉴定法定效力,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毒品案件鉴定规范,现场快检仅作为海关入境初步筛查参考,无法替代法定司法鉴定结论。一审仅凭快检数值超标就认定涉案物品为制毒原料,证据采信严重违反法定证据规则。
第三,上诉人全程依托委托单位正规资质文件办理报关手续, 无隐瞒申报、伪报品名、绕关走私等任何违规操作,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毒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上诉人作为持证医药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药企提供法定资料申报通关,事前没有途径预判原料初检数值异常,不具备明知违禁仍走私的主观要件。
第四,参照2026年新修订制毒物品司法解释及同类生效判例, 具备完整行政审批手续、定向用于医药生产的进出口麻黄碱类原料药,排除毒品犯罪刑事追责。
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在二审庭审中详细阐述了上述辩护观点。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专业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货物为依法获批进口的医用原料药,一审采信无效初筛报告、物品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某无罪。
徐某无罪之身得以恢复,其作为持证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得到维护。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通过“物品法定属性+鉴定文书效力+行政审批资质”三重无罪辩护成功推翻原审有罪判决的典型案例。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审查能力:通过对现场快检报告法定效力的精准质疑、对涉案物品合法属性的充分论证、对行政审批资质的完整调取,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判决。
本案充分说明,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在处理涉及医用原料药的走私毒品案件时,应当高度重视物品的法定属性认定——具备完整行政审批手续、定向用于医药生产的原料药,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