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接受彩礼,可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共同被告
【案例】何某与朱某甲、朱某乙、许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朱某甲与朱某乙系父女关系,许某是朱某乙的母亲。2018年初,何某与朱某乙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农历九月订婚,次月举办结婚仪式,年底生育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订婚时,何某将小见面礼40000元、大见面礼60000元以及换帖红包11 000元经媒人交给朱某甲和许某,又将改口红包6000元和“三金”(项链、戒指、耳钉)交付给朱某乙。结婚时,何某将聘礼及食盒金合计126 000元交付给朱某甲、许某。在订婚和结婚期间,何某还分六次给付朱某甲菜金,前两次各1000元,后四次各2000元,合计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代付以及父母代收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代收彩礼的父母应承担返还责任,还认定菜金是招待媒人的支出不是彩礼,且已经消费完毕,不应返还,最终确定彩礼总额为243000元,扣除双方共同生活开支,结合生育子女等情况,判决朱某甲、朱某乙、许某向何某返还彩礼80000元。
【分析】
由于彩礼的家庭性,其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限于男方和女方个人,从订婚的传统习俗和实际生活看,父母送彩礼,父母代收彩礼的现象很普遍,所以对于婚约财产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在父母实际给付或接受彩礼后可以与子女共同成为返还婚约财产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特别说明:发生婚约财产返还争议的男女双方的父母不能单独成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婚约,男女双方的父母不是婚约当事人,他们只可能基于其实际支付或实际接受财物而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共同当事人,反之则不能成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另外,在离婚纠纷中不存在共同当事人,即使离婚时涉及婚约财产的分割,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也只能是男女双方。
【规范指引】
《涉彩礼纠纷规定》第4条。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文字略有调整。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