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明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七八年过去,孩子突然起诉母亲索要抚养费,这笔抚养费还需要支付吗?女方会败诉吗?
很多人觉得,当初双方白纸黑字协商好,法院文书也确认了,肯定不会再有纠纷。但现实里,类似的情况经常发生。很多年前我处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当时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孩子跟随男方生活,女方不用承担抚养费。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书生效,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没想到时隔七八年,女方收到法院传票,起诉她的不是前夫,而是自己的孩子,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女方现在就很疑惑:当初是双方自愿约定好的,法院文书都写清楚了,为什么时隔多年还要我给抚养费? 首先,这份离婚调解协议,对于男女双方是具备约束力的。正常情况下,前夫不能单方面反悔,以自己名义起诉女方索要抚养费。但是重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孩子是可以单方面起诉的。 当然,也不是孩子随时起诉都能胜诉。想要法院支持抚养费诉求,必须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分两种情形:第一种,直接抚养孩子的男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比如长期失业、身患重病,没办法独自承担孩子开支;第二种,孩子慢慢长大,教育、医疗、日常生活必要开销大幅上涨,远远超出当年离婚时双方预估的水平。 满足其中一种,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孩子的主张。 反过来,如果男方收入长期稳定,孩子各项开支没有出现明显增加,仅仅是觉得抚养压力变大,想要女方分担,没有相应证据支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