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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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世则律所洪强、薛冰峰律师承办大额建材货款仲裁案 完胜大型企业全额回款

发布者: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筑建材领域的商事纠纷中,面对大型企业的抗辩与货款压减主张,唯有依托扎实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才能切实守住中小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商事仲裁、债权转让等高端民商事法律服务多年,组建专业仲裁律师团队,专攻大额货款追索、复杂债权转让、涉企商事仲裁等疑难案件。近日,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洪强、薛冰峰律师承办一起涉大型建设集团的建材货款仲裁案,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债权转让违约、未开票需扣高额违约金两大抗辩理由,律师团队深挖事实、精准破局、全力抗辩,最终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全额支持申请人 279 万元货款诉求,并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为中小建材企业全额追回应收款项,打造了商事仲裁维权的标杆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大额建材债权转让遇阻 大型企业拒付并主张违约金抵扣

某建材供应商因商品住宅项目建设需求,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商为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双方对供货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与质量标准,完成全部混凝土供货义务。经供需双方多次对账结算,书面确认建设集团尚欠付供应商混凝土货款共计 279 万元。后因企业经营与资金周转需求,供应商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建设集团享有的 279 万元到期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该建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与原供应商共同通过法定快递方式向建设集团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建设集团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已签收确认。但申请人多次向建设集团催要该笔货款,建设集团均以两项理由拒绝全额支付:一是案涉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需经书面同意,本次债权转让未经书面同意构成违约,要求扣除债权总额 5% 的违约金;二是原供应商未开具尾款对应发票,要求扣除合同总额 10% 的高额违约金。经两项违约金抵扣后,建设集团仅认可支付部分货款,拒不履行全额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避免巨额货款损失,申请人专程委托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由律所洪强律师、薛冰峰律师共同代理本案,向专业商事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建设集团支付全部货款 279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办案经过:世则律所多维攻坚 精准破解两大核心抗辩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这起涉大型企业、大额货款的商事仲裁案件,洪强、薛冰峰律师立即组建专项仲裁办案小组,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制定 “固定证据 + 法律剖析 + 庭审攻坚” 的全流程办案方案,稳步推进维权工作:

1、全面固定核心证据,筑牢胜诉事实基础

天津世则律所洪强、薛冰峰律师第一时间指导申请人梳理、调取本案全部关键证据,包括两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正式货款结算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凭证、项目工作人员沟通记录、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正式函件等。律师团队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标准化质证准备,完整还原供货、结算、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的全流程事实链条,从基础事实层面锁定案涉 279 万元到期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

2、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破解 “债权转让违约” 抗辩

针对建设集团提出的 “债权转让未经书面同意、构成违约需扣违约金” 的核心抗辩,天津世则律所律师深挖案件关键细节:债权转让前,原供应商已与建设集团项目负责人员充分沟通,对方明确确认债权转让文件内容并主动提供接收地址,项目负责人亦在相关正式函件上签字确认。律师据此提出,项目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确认与签收行为已构成对债权转让的默示同意,案涉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效力完整,不属于违约转让,建设集团无权据此扣除任何违约金。

3、厘清合同义务边界,驳斥 “未开票扣高额违约金” 主张

针对建设集团以 “未开具发票” 为由主张扣除高额违约金的抗辩,天津世则律所律师明确法律与合同边界: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支付货款是合同主给付义务,二者法律地位不对等,建设集团不能以次要的附随义务,对抗核心的付款义务。同时,建设集团未就违约金主张提出独立仲裁反请求,且从未向申请人提出开票要求,其违约金主张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支撑,仲裁庭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4、庭审精准抗辩 + 庭后补充意见,强化胜诉逻辑

仲裁庭审中,天津世则律所洪强、薛冰峰律师围绕合同效力、债权转让生效、主从义务区分、违约金抗辩不成立四大核心,发表系统、专业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逐一驳斥建设集团的无理抗辩。庭后,律师团队结合庭审争议焦点,及时提交补充代理意见,进一步明确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请求仲裁庭全额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案件结果:仲裁机构终局裁决 全额支持 279 万货款诉求

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全面核查证据、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后,全面采纳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洪强、薛冰峰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1. 被申请人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79 万元;

2. 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3. 逾期支付款项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终局裁决生效,申请人成功全额追回 279 万元货款及全部仲裁费用,面对大型企业的强势抗辩实现完胜,合法债权得到全方位、实质性的法律保障。

四、办案心得:世则律所深耕商事仲裁 以专业守护企业合法权益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建设工程、商事仲裁、债权债务清收等核心法律服务领域,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律所在商事仲裁领域专业实力的集中体现。律师团队深刻践行 “证据为王、精准适法、尽责维权” 的办案理念,面对大额、疑难、涉企商事纠纷,不畏惧、不退缩,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专业化法律论证、高效化庭审抗辩,为委托人争取最优裁决结果。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仲裁律师团队,长期代理全国各大专业仲裁机构的商事案件,涵盖建材货款、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等各类商事纠纷,累计为各类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未来,律所将继续秉持 “专业、高效、诚信、尽责” 的服务宗旨,为中小微企业、大型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用专业法律力量守护每一份合法债权,助力企业稳健经营发展。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官方电话:15022029191】,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及企业合规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20000MD039395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股权纠纷、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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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0000MD03939560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股权纠纷、改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