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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动报警自首,赔偿家属谅解后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北京市京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11月22日傍晚,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益路行驶时,与步行中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件经过: 案发后,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代理律师刘国华的积极协调与努力下,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认为,袁某某虽实施了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代理律师刘国华的专业努力下,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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