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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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专职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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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刘玉波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波,云南谣光(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男,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告:李**,女,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告:胡**,女,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原告李**与被告**有限公司、高**、李**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座落于建水县**房屋卫生间墙面进行返工,由被告自己出材料(包括瓷砖等)和出工;按国家行业标准《装饰工程质量规范》重贴卫生间的全部瓷砖,工期为二十天。二、判今被告**有限公司重做永祯路**大门头上排水设施和装饰。三、被告连带承担上述二项的法律责任,并连带赔偿因**有限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万元(包括经营损失、诉讼保全费用等)。四判令被告**有限公司对建水县永祯路**间房屋卫生间防水、墙砖和外门厅顶面质保五年(从其返工竣工完毕交付原告使用时起算)。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11日,原告李**计划将建水县**房屋装修为宾馆经营,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施工合同》,二份合同皆是被告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将座落于建水县**大门屋顶、外装饰及室内装修全部交给被告装修施工,装修价款总计41万元,其中外立面(大门头)装修是包工包料,工程款7万元;室内装修包工部分包料,如墙面瓷砖由原告购买,其它贴瓷砖的建筑材料由被告提供,工程款34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二份《施工合同》的预付款分别是4万元、10万元都是按被告**公司指定转至第二被告李**个人账户上。有 20000元、2000元的二笔则转至高顺才个人微信帐户上。2018年10月15日,被告高**写了一份补充协议给原告:2018年11月19日,被告装修工程竣工交付原告使用。2019年6月,在协商支付尾款时,原告提出担心外门屋顶雨季来临时会不会漏水,卫生问防水及墙砖能保证质量多长时间。被告高**保证5年都不会有问题,出现问题他会来免费维修。2019年6月17日,被告打印好双方签的协议书上写着“在乙方收取尾款时,甲方对乙方施工的64间卫生间的防水不放心,担心以后会漏水,现乙方郑重承诺,从工程完工交付甲方使用开始五年内如出现漏水现象,乙方负责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原告提出卫生问墙砖和外门屋顶,被告高顺才又在补充协议上备注“保修还含外门屋顶面漏水也在内,卫生同砖脱落乙方负责处理”。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后,双方结清了全部尾款。7、8月份,雨季来临大门处屋顶就出现漏南,宾馆里卫生间的瓷砖也出现松动。至2020年10月,出现卫生间的瓷砖要掉下来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来返工处理,而被告一直不来处理。2021年8月9日,宾馆工人在卫生间打扫时,--块瓷砖掉下来砸在工人头上。瓷砖下边的水泥的也出现松动情况。后被告直接答复原告,他只负责防水五年,装修的其它主体工程质保期只是一年,被告行为属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装饰工程质量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大门顶就出现漏雨、卫生间瓷砖松动的情况,严重威胁着原告员工、住宿旅客的人身安全,影响宾馆的正常经营。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既违反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也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等。原告支给被告**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有数笔都是转在公司股东高**、李**个人帐户上,三被告间存在着公司与个人帐户混同,故三被告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有限公司及高**原对原告李**所做装修的64间客房内卫生间存在质量问题(松动)部分,由被告高**负责修复,修复范围以鉴定机构现场确定(各方当事人认可)的部分(即数据)为准,修复所需辅助材料及费用(人工工时费)等由被告自己负责及承担。如松动部分瓷砖拆除后造成瓷砖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所需瓷砖由原告负责购买提供,购买瓷砖的费用(以原告购买发票或收据金额为准)由被告承担支付给原告。如在实际修复过程中,造成上述修复范围外的部分瓷砖损坏,仍由被告自己负责修复,修复方式及费用承担仍按上述方式履行。按前述协议,被告高**于2021年12月2日进场进行修复施工,至2022年1月10日前保证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全部修复施工完毕后,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五年保修期履行,在保修期内要保证修复质量,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时间自原告李**酒店开业时间(即2019年1月1日起)#始计算,如果在保修期限内部分瓷砖仍出现松动、掉落情况,装告仍要负责修复。在被告修复期间内,原告李**应履行协助及配合被告施工的义务,保证被告在每天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施工。并由原告自己委托一名监理人员(第三方)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被告所作修复施工完毕后,由原告委托的监理人员负责验收(交付原告),其修复质量应保证与现在未出现松动的其他烤体(瓷砖颜色及规格)保持一致,委托监理人员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支付。

二、被告**有限公司及高顺才原对原告李**所做门头存在漏水情况的问题,由被告高**负责修复解决(修复时排水水槽深度保持不变,宽度由原来的20厘米改装为40厘米宽;落水管由原来的直径为11厘米更改为16厘米规格)。被告高**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将排水设施修复完毕(保证不再出现漏水问题),更换排水设施的材料和之前使用的材料一致,其所用材料及修复人工费用等均由被告高**自己负责及承担。被告修复施工完毕保证不再出现漏水问题后,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五年保修期履行,在保修期内要保证修复质量,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时间自原告李**酒店开业时间(即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保修期限内仍出现漏水问题,被告仍要负责维修解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高**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刘玉波,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联系电话18008736159。尽职尽责,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19********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