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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姚某某诉秦皆兵、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359人看过


江苏法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姚某某诉秦皆兵、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苏法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姚某某诉秦皆兵、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9日11时26分,被告秦皆兵驾驶的轿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姚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秦皆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鉴定,原告姚某某构成一级伤残。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实际车主为被告秦皆兵,该车由秦皆兵挂靠在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常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2016年7月25日,原告姚某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秦皆兵、被告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和信达保险公司常熟支公司等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常熟支公司赔偿原告姚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72000元;被告秦皆兵赔偿原告姚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23830.14元,扣除其垫付款5115.50元,余额718714.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对被告秦皆兵的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月13日,因秦皆兵、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未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姚某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即,常熟市人民法院向秦皆兵、常熟市琴南水电设备安装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财产申报令的要求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据此,同年2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均借故推脱。2017年7月13日,执行法官亲自前往被执行人秦皆兵所经营的黄砂厂,等候一小时后将其拘传至法院,并促使其保证月底前将款项支付到位。最终,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全额履行了债务。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在案件审理阶段注重依法确认和维护残疾人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在执行阶段也应当加大对涉残疾人保护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执行方法和措施,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本案中,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后的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进行了查控,在未能获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运用与常熟市公安局、文明办、经信委等28个部门、14个板块联合形成的惩戒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采取蹲点守候、拘传等方法最终敦促被执行人全额履行债务,及时、有效地确保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残疾人权益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报送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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