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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六:吴某诉雷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私人律师 |707人看过


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六:吴某诉雷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六:吴某诉雷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及消费地,虽然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其就读的学校位于城镇地区,因此,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被告雷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港园物流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由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往花石村方向行驶,途中遇原告吴某骑自行车对向行驶,两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51天,后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等地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28075.23元。经鉴定,原告的损伤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22%,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后护理至定残前一日,原告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800元。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长期就读于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罗汉小学,该学校位于城镇地区。原告因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935.8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雷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与原告吴某骑行的自行车会车时亦未审慎进行观察并减速通过,致使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刮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2周岁,其选择骑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是此,被告雷某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吴某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应首先由被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即被告永安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雷某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比例,根据其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80%。被告港园物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被告雷某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原告就读的学校位于城镇地区,其主要生活及消费地为学校,故对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依法核算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115212.18元,扣除已付款10000元,还应支付105212.18元。二、被告雷某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103472.18元,扣除已付款58000元,还应支付45472.18元。三、被告武汉市港园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雷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吴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其户口性质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案原告吴某为未成年人,没有消费和购买能力,其主要消费应当由其父母提供,因此,应当以其父母所在地作为其生活及消费地。其次,吴某为小学走读生,放学后以及周末、节假日仍回家居住,学校仅是其学习的场所,而其主要的生活、居住、消费场所应当是父母的住所地,因此,将学校作为其主要生活及消费地明显不合理。再者,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国家大规模取消农村小学,目前大部分中小学都位于城镇之中,仅以学校属于城镇地区即认定其主要生活及消费地为城镇更加缺乏事实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及消费地,虽然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其就读的学校位于城镇地区,因此,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

合议庭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和丧失所予以的赔偿。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遭受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的潜在损失更加严重,甚至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一生。因此在确定未成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应当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机械的套用户籍所在地的计算标准。

其次,未成年人身份特殊,其并未正式参加工作,他们的户籍是随父母确定的,而不是因职业确定的。长期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大多数未成年人将来都具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一般劳动能力和所获取收入的能力。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吴某虽然为农业户口,但是其住所地紧邻城镇,且生活、学习的学校设在城镇,学校是其主要的生活消费地。另外,作为未成年人,其根本没有经济收入,其开支主要来源于父母,而吴某的父母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城镇打工的收入,因此理应按照城镇标准确定吴某的残疾赔偿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徐向阳(承办人)、胡拥华、韩耀明

【专家点评】

本案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之判决。行为人在驾驶中途,存在过失,导致在路边骑乘自行车的未成人受伤。又因受害者为农村户口,我国有关法律文件在赔偿核算标准上有农村人口标准和城市人口标准之分,故产生核心争议。

裁判过程中,法官自觉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没有贸然依据受害人身份认定其为农业人口,进而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而是依据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学习的事实,从实质解释的角度认定其为非农业户口,从而做出了对于原告方有利的判决。裁判说理细致,证据充分扎实,说理性强,且在司法最大限度内纠正了有关法律标准落后于社会发展要求、落后于法治发展要求的弊端,具有指导价值。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多管齐下。本案未成年人12周岁,独自一人骑乘自行车,说明家长监护不力。对此应正面回应,并责令家长履行监护责任,以来能更明确现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决心,二来也有助于家长服判。(中财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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