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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四:李某仁诉司某叶、某市政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26人看过


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四:李某仁诉司某叶、某市政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四:李某仁诉司某叶、某市政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责任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1日,司某叶驾车与行人李某仁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仁受伤。交警认定司某叶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某市政集团在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根据某市政集团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决某市政集团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后,某市政集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某市政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官说法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施工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应认定道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中,某市政集团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在其施工、养护、维修的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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