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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刘某英诉刘某根、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542人看过


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刘某英诉刘某根、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刘某英诉刘某根、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免赔率的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9日,潘某祥驾驶摩托车与刘某根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潘某祥受伤后死亡的事故。事发时刘某根驾驶的货车超载率达148%。案涉货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潘某祥的母亲刘某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保险公司在一审中主张被保险车辆存在超载情形,其在商业三者险中可享有10%的免赔率。一审认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保险合同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查明,保险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车辆超载可享有10%的免赔率,该条款是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的黑色字体标注,其还提交了投保单,在投保单中有关保险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特别声明处有刘某根的签名,证实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一审未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在商业三者险中享有10%免赔率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不当。二审遂改判支持了保险公司关于在商业三者险中可免赔10%的上诉主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商业三者险在法律上的基本功能是分散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风险,故法院在审理该类保险合同纠纷时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通常约定,被保险车辆超载的,保险人可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该项约定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依法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故对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超载,其在商业三者险中按约定可享有一定比例免赔率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免赔的部分应由侵权人向受害人赔付。该案例旨在提示公众超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主张超载免赔,应严格遵章守法,避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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