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团队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319418111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追回转给第三者的金钱

发布者:何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女,1982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凤凰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江西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西XX律师

原告吴X与被告刘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被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X与万X系夫妻关系,万X于2022年1月8日因病死亡。在原告吴X与万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万X与被告刘XX关系非同一般,并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 2021 年12月18日,万X多次向被告刘XX支付不等金额 520 元、777.77 元、888.88 元、999.99 元、1000 元、1314元、2000 元、5000 元、8000 元、10000 元等款项合计 157521 元。2021年3月10日,被告刘XX向万X转账 600 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吴X丈夫万X与被告刘XX之间关系非同一般。现万X向被告刘XX多次转账 157521 元,被告刘XX接受了该款项,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上述 157521 元应核减被告刘XX向万X转账 600元,为 156921 元,被告刘XX并未取得相应对价,属于无偿赠与被告刘XX,被告刘XX认为其与万X之间系特殊服务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万X向被告刘XX微信转账支付 156921 元行为属于赠与。上述 156921元属原告与万X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万X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万X将上述款项赠与被告刘XX,属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应取得原告吴X的同意,且从原告陈述或被告辩称的万X与被告刘XX非同一般的关系,违法了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XX应将 156921 元返还给原告吴X。原告吴X要求被告支付赠送礼物金额 85166 元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万X向被告刘XX赠送了相应价值的礼物,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该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X返还款项156921元

二、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880 元,减半收取 4940 元,保全费 1733 元,合计 6673 元,由原告吴X负担 1359 元,被告刘XX负担 5314元。

何律师团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4年
  • 13319418111
  • 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2040分 (优于85.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何律师团队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250 昨日访问量: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