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1982 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 429 号二
区2栋2单元601室,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江西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 1333 号21栋1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杜XX因与被上诉人周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1)赣0104 民初3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044 元(原告已预交 12344 元),由原告周X负担6022元,被告杜XX负担 6022元;鉴定费25457元,由原告周X负担 12728.5 元,被告杜XX负担 12728.5元;退回原告周X 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95 元元(原告已预交 5665元),由杜XX负担 1623 元,周X负担472 元退回杜XX357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年
2040分 (优于85.0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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