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余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
二、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范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人民币二千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五、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以已缴纳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余款人民币二千元以取保候审金冲抵。)
七、被告人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余款人民币二千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八、被告人范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千元,余款人民币二千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
十、被告人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人民币二千元,余款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覃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责令被告人张XX、覃XX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四万五千元,与被告人李XX、陈XX、赵XX、罗XX、范XX退出的人民币一万六千三百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姜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