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同一违纪事实,先降薪、再调岗、最后开除——企业“三连击”步步紧逼。任文孝律师接手后,没有纠缠违纪事实本身,而是紧扣“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出企业在已作处罚后再次解除合同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全额采纳代理意见,赔偿金从0逆转为670,980元,委托人权益终得保障。
三次处罚,同一“罪状”
何某原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因专项审计发现任职期间存在违规问题,2020年12月起被暂停职务、降薪20%;2021年10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调岗至综合管理岗、再降薪50%;2022年3月,公司以同一违纪事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分文不赔。委托人深感受冤——一次过错,凭什么受三次罚? 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边界在哪里?
任文孝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核心不在违纪事实本身,而在于用人单位对同一行为是否享有“叠加处罚权” 。一审法院机械采信纪委认定结论,驳回了全部诉请。
执业十余年来,任文孝律师处理过大量国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知此类纠纷的症结往往不在“事实有无”,而在“程序是否合规”、“处罚是否过当”。国企内部调查与纪委处分程序交织,劳动者极易被“合规外衣”裹挟,一审败诉率高。但程序违法就是违法,一事再罚就是越界——这是他多年来在劳动争议代理中反复验证的原则。
精准打击,程序瑕疵与重复处罚双线突破
二审中,任文孝律师调整策略,聚焦两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一事不再罚。 公司在2020年12月已对何某作出降薪处罚,2021年10月又作出调岗降薪处理,何某均已接受并在新岗位履职。此后数月未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公司时隔近半年再以同一事由解除合同,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虽赋予单位过失性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首次处理”为限,不能将已处分的旧账反复翻出叠加惩罚。
突破口二:工会有无并非关键,程序违法即违法解除。 何某虽提供北京工会App截图显示其为集团工会会员,但公司辩称自身未成立工会、仅设工会小组。任文孝律师主张:无论公司是否独立建会,解除程序均存在瑕疵;即便无独立工会,也应当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或向上级工会征求意见,而非径行解除。
在劳动纠纷代理中,任文孝律师始终坚持一个理念:不跟企业拼“关系”,不跟纪委拼“事实认定”,而是拼程序、拼规则、拼逻辑。 国企、央企的规章制度看似严密,但只要逐层拆解,往往能找到“过罚失当”“程序缺失”的突破口。这起案件中,调岗降薪之后数月无新过错,解除通知却沿用旧事由——“过罚相当”原则在此被完全架空,这正是二审改判的关键抓手。
67万赔偿终落地
二审法院采纳了任文孝律师的核心意见:何某违纪事实已被纪委认定并给予处分,公司先后作出降薪、调岗等处理,何某已接受并在新岗位正常履职。此后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公司再以同一事由解除合同,构成对同一违纪行为的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何某1992年即入职集团,2017年调派至子公司,依据司法解释,集团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最终核算赔偿金为670,980元。
从一审全部驳回,到二审全额改判,任文孝律师用“一事不再罚”四个字,撬动了67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这不是偶然——对劳动法规则的深刻理解、对国企人事管理逻辑的熟悉、对程序正义价值的坚持,缺一不可。
任文孝律师提醒: 企业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若已对员工作出降薪、调岗等处理且员工已接受,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追加处罚”。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形,应留存处分决定、调岗通知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一事不再罚”是保护劳动者不被“反复追责”的底线规则。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被降薪、被调岗、再被开除,请记住:企业每次处罚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必须对应独立、新发的事由。同一旧账翻来覆去地罚,法律不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