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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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致残交通事故索赔案:向佳宁律师为受伤原告成功获赔16万余元

发布者:向佳宁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16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佳宁律师作为原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全过程。2024年4月10日,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登记在乐X公司名下,并已向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第X人医院住院治疗41天,伤情严重,经司法鉴定其损伤致残程度为两处十级伤残。向佳宁律师代理原告,将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及就诊医院(作为第三人)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6,449.6元。

在诉讼中,向佳宁律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为原告方组织、提交了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在内的完整证据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保公司及乐X公司对事故责任及保险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应扣除22%的自费药费用。

判决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原告的损失逐项进行了核算与认定:



  1. 总损失认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最终确认各项损失总额为180,805.05元。其中,12,344.4元(包括自费药10,444.4元及鉴定费1,900元)被认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车主乐X公司承担。

  2. 保险公司赔付:剩余损失168,461.65元,判决由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在抵扣人保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后,该公司最终需支付:

    • 向原告何某支付124,769.35元。

    • 向第三人医院直接支付原告所欠医疗费23,692.3元。

  3. 车主赔付:车主乐豪公司需向原告支付12,344.4元。



最终,原告通过本次诉讼,从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处获得的总赔偿额约为166,814.05元(包括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和垫付款,以及车主承担的12,344.4元),基本实现了其诉讼主张的赔偿目标。法院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乐X公司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向佳宁律师作为受害方(原告)的代理人,其工作的重要性在于:



  1. 全面收集与组织证据,奠定胜诉基础:面对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复杂的伤情,向佳宁律师系统性地收集并组织了从事故认定、医疗救治、伤残鉴定到误工损失的全部证据。特别是伤残鉴定和劳动关系与工资流水证明,这两组证据是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的核心,其完整性与合法性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高低。律师在此环节的专业工作,是原告获得法院支持高额赔偿请求的基石。

  2. 精准计算诉讼请求,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原告主张的16.6万余元赔偿并非随意提出,而是基于法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的精确计算。向佳宁律师在诉状中清晰列明了十余项赔偿请求及计算方式,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尽管最终法院在个别项目(如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上进行了酌减,但核心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大额项目均得到了支持,确保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高效实现诉讼目的,体现专业价值:在本案中,向佳宁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几个关键目标:一是确定了全部责任,避免了责任划分争议;二是成功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赔偿责任主体,确保了赔偿款的支付能力;三是通过一次诉讼,一并解决了对医院的欠费问题,减少了当事人的后续麻烦。最终判决结果几乎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体现了律师在交通事故索赔领域,通过专业服务将当事人的“纸上权利”转化为“真金白银”的赔偿款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某大型财产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
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63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