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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起诉阶段罪轻辩护,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莫敏燕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李某受同案人张某指使协助张某与出租微信的客户沟通,沟通成功后即将微信号转交张某,涉嫌转卖他人微信号逾百个,案发后,李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成果:莫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依法会见李某并梳理全案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罪轻辩护意见,核心辩点包括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涉案金额认定存在混同,部分转账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参与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依法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中,莫律师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保护政策,通过对犯罪地位的准确界定和涉案金额的精细区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处理,避免了刑事记录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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