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范鑫真律师帮助劳动者追索工资案——劳动争议领域
J某系A公司工程部工程师,2019年9月入职,担任驻工地代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900元。A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未依法为J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将第二份劳动合同交付J某持有、自2024年7月起停发工资。
2024年7月25日,A公司通过微信群单方面宣布给J某放假待岗。J某当即在群内表示不同意待岗安排,并多次向A公司要求支付薪资、缴纳社保、恢复劳动关系,均未获回应。2024年10月15日,J某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由此解除。
J某曾于2021年12月27日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并享有停工留薪期11个月。此外,J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被要求于法定节假日轮换值班,累计达55天。
范鑫真律师接受J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认为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交付劳动合同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J某有权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应权益。范律师协助J某收集整理了收入纳税明细、待岗通知书、被迫离职通知书、快递邮寄凭证、仲裁裁决书等一系列关键证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J某2024年7月至8月工资11800元及9月至10月15日生活费2400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J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A公司辩称J某自2024年7月25日起已被通知待岗,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而非全额工资。范鑫真律师针对被告抗辩意见有力反驳:第一,A公司未依法为J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J某,存在明显过错;第二,A公司单方面宣布待岗缺乏法律依据,J某已在微信群中明确表态不同意;第三,根据工资支付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通知J某待岗后未支付7月份工资,违反劳动法关于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应支付7月全额工资。但对于待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后的期间,因J某未能证明提供了正常劳动,法院对其全额工资主张不予支持,改按生活费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J某2024年7月至8月工资1w多元,以及9月至10月15日生活费2400元,驳回J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报酬时,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权益;二是明确待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一个支付周期内按合同标准支付,超过周期且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生活费标准支付;三是彰显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和证据收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