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德范鑫真律师成功代理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
2019年9月,J某入职A公司任工程师驻工地代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900元。工作期间,A公司存在未依法为J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将第二份劳动合同交付J某等违规情形。2021年12月27日,J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4年7月25日,A公司在公司微信群中单方面宣布给J某放假待岗,J某当即在群内表示不同意。此后A公司停止发放J某工资,且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J某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薪资、缴纳社保、恢复劳动关系,均未获回应。2024年10月15日,J某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J某委托范鑫真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的相关费用。
庭审过程中,范鑫真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针对A公司提出的加班费异议,范鑫真律师提交了值班安排通知、打卡记录、工作照片等证据,证明A公司安排的节假日值班实质上属于加班工作;针对A公司提出的未休年休假异议,范鑫真律师指出A公司未能提供安排年休假的直接证据;在工伤待遇方面,范鑫真律师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J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范鑫真律师在本案中贡献突出。一是精准梳理J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脉络,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打卡记录等多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面对A公司辩称值班不属于加班的观点,范鑫真律师从工作内容的实质角度进行了有力论证;三是准确把握A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违法事实,成功主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是通过EMS邮寄、邮件发送等方式固定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确保了J某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J某与A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J某经济补偿金3.2w+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w+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w+元,合计11w余元;驳回J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承担。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原则;第三,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界定,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本案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