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德地区范鑫真律师劳动关系确认案-劳动法领域
一、案件经过和结果
D某系河北省某市某县村民。2025年3月,D某到当地一家食用菌种植农场(以下简称A农场)从事捡蘑菇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日计酬,日工资130元。D某在A农场工作期间,需遵守农场日常管理安排,从事A农场业务组成部分的蘑菇采摘工作。
2025年9月10日,D某在A农场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先后被送往县中医院和市级附属医院治疗,多处骨折。为申请工伤认定,D某需确认与A农场存在劳动关系,遂委托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范鑫真律师代理本案。范鑫真律师收集整理微信转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D某与A农场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D某在工作期间接受A农场的劳动管理,从事A农场业务组成部分的有报酬劳动,工资由A农场支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决确认D某受伤时与A农场存在劳动关系。
二、庭审经过
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D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鑫真律师、被申请人A农场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D某在A农场从事捡蘑菇工作,接受农场管理安排,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系临时劳务关系,主张农场经营具有季节性,仅在每年5月至9月采摘期需要临时补充人手,采用临时召集、按时计酬模式,D某可自行决定提供劳务时间,无需遵守考勤制度,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范鑫真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核心特征,系统阐述了D某与A农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理由。范律师指出,D某从事的是持续性劳动,接受农场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农场生产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范律师提交了A农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D某工资六次共计12780元的记录,以及A农场支付D某两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用4万余元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三、律师的贡献
范鑫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代理作用。首先,范律师准确识别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即D某与A农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据此制定清晰代理策略。其次,范律师全面收集并组织证据材料,特别是通过微信转账记录还原D某在农场工作的实际报酬支付情况,有力反驳了被申请人关于不存在经济从属性的主张。再次,范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劳动关系法律构成要件进行系统专业论述,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充分论证劳动关系成立,最终帮助D某获得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用工领域劳动关系确认纠纷。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就业,但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临时性特点,用工形式往往不够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常产生争议。本案仲裁裁决明确认定,即便在农业生产领域,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充分保障了农业领域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规范农业用工行为、促进农业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