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仅有夫妻一方签名所负的债务需要举证证明事后另一方进行了追认、或者举证证明案涉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方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通过与当事人补充收集,发现了关键证据,最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