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非婚生育后分手,一纸协议让她“放弃抚养和监护等各种权利”,探望权被模糊成“最多每月可探视一次”——此后七年,她再也见不到女儿。妇联、居委求助无门,母女亲情几近断裂。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霍文杰律师接手后,精准锁定“协议约定不能剥夺法定权利”这一核心突破口,以探望权的人身专属性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击破对方“已放弃权利”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每月探望一次,为这位母亲争取到明确的法定探望权。
一、七年不得见:一纸协议差点切断母女亲情
“在女儿方便时,最多每月可探视一次”——2014年,原告与被告分手时签下的这份《协议书》,成了她此后七年最大的梦魇。协议签订当年她探望过女儿两次,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她向妇联求助,向居委会反映,相关机构多次致电被告,对方依然拒不配合。
更令人揪心的是,随着时间推移,母女关系日渐生疏。原告虽然2016年已与他人组建新家庭并育有二子,但对自己亲生女儿的牵挂从未间断。她持续多年尝试联系、求助的记录,成为日后诉讼中证明“探望意愿”的关键证据。
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在法律上本就容易被忽视;而一份措辞模糊的协议,更让被告有了“你已经放弃权利”的强硬借口。原告陷入了“协议签了字,是不是真的就没了探望权”的巨大焦虑中。
二、专业律师破局:协议不是“放弃权利”的挡箭牌
霍文杰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抓住了本案的法律命门——被告的核心抗辩依据,正是那份《协议书》中“女方同意放弃女儿抚养和监护等各种权利”的表述。如果按字面理解,原告确实“放弃”了与女儿相关的一切权利。
但霍文杰律师敏锐地指出: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与子女最佳利益密切相关,不宜以协议方式完全剥夺。协议中“放弃抚养和监护”的表述,应理解为放弃直接抚养权及日常监护权,而非对探望权的绝对放弃。这一辨析,成为扭转全局的关键。
作为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霍文杰深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协议中的模糊表述而丧失。
与此同时,霍文杰律师系统梳理了原告多年来向妇联、居委求助的记录,以及持续尝试联系女儿的种种努力,用扎实的证据打破了被告“原告长期不闻不问”的不利印象。法庭之上,事实胜于雄辩——原告从未放弃过对女儿的牵挂。
三、法院一锤定音:探望权法定,协议不能剥夺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霍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明确指出:探望权作为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益,既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也是使未成年人获得更多关爱的重要途径。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虽为合法有效,但被告提出“需经女儿同意”的抗辩,并非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探望情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原告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上午9时前到被告住处接走女儿,同日下午17时前送回。探望权行使方式得以明确,原告七年来的思念与等待,终于有了法律的回应。
四、华荣律师启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协议不能任意剥夺
霍文杰律师借此案提醒大家: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不因一纸协议而丧失。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都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协议中即使出现“放弃权利”的表述,法院也会严格区分“放弃直接抚养权”与“放弃探望权”——前者可以约定,后者不能以协议方式完全剥夺。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父母,霍文杰律师建议:探望权行使受阻时,不要因为一纸协议就放弃争取。及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通过诉讼明确探望方式与时间,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让孩子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与陪伴。
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家事纠纷诉讼经验。如果您正面临探望权、抚养权等婚姻家事困扰,欢迎咨询广州华荣律师团队,我们以专业与温度,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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