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快递单、保险合同、租房合同等,往往包含大量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 “概不退款”“只赔工本费”),需以加粗、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示对方,并应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该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以下三类格式条款直接无效:一是免除提供方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如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仍免除责任的;三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仍免除责任的。某消费者网购家电后发现质量问题,商家以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的格式条款拒绝退货,法院认定该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判决商家退货退款。
维权建议:签订格式合同时仔细阅读加粗、提示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对方说明并留存记录;发现 “霸王条款” 后,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在诉讼中主张条款无效;优先选择有示范文本的合同类型(如住建部版租房合同),降低格式条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