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平平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
1.姓名:A某某,男,汉族,1969 年xx月 xx日生
2.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被告
1.姓名:B某某,男,汉族,1972 年xx月 xx日生
事实经过
1.2020 年 9 月 xx日,原告A某某及其妻子到被告B某某公司考察,被告B某某及其妻子以项目投资为由,说服原告提供资金周转。原告于当日用妻子账户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转账 250,000 元。事后原告发现并无被告所称项目,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推诿,后找到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但原告多次催还未果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投资款人民币 25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人民币 28,398.2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17,000 元。
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是合伙做生意,且之前给过原告 10,000 元,欠款不是 250,000 元,同意调解解决。
1.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下欠原告投资款 140,000 元。
2.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xx日前向原告还款 30,000 元,于 2024 年 7 月 xx日前还款 30,000 元,于 2024 年 8 月 xx日前还款 30,000 元,于 2024 年 9 月xx日前还款 30,000 元,于 2024 年 10 月 xx日前还款 20,000 元。
3.被告若任有一笔逾期未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3.45%)计算逾期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 2,865.49 元(已减半),由原告A某某负担 1,432.745 元,被告B某某负担 1,432.745 元。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