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个体副食经营门店与配送员工签署含经济补偿条款的离职文书后,门店主张员工主动离职、协议已结清全部权利无需支付补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伟律师代理门店二审应诉,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门店需支付 28693 元经济补偿的原判,厘清离职概括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与裁审衔接裁判规则。
二、案情简介
2021 年底,劳动者入职本地一家副食经营门店担任配送员,2025 年 7 月双方签署《离职证明书》,写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6 月薪资内包含协商经济补偿金,同时约定款项结清后员工放弃全部劳动相关主张。离职后双方因补偿金额分歧产生矛盾,劳动者提起仲裁,主张门店违法解除,要求双倍赔偿金 57386 元。仲裁驳回其赔偿请求,劳动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认定双方属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直接判决门店支付经济补偿 28693 元。门店不服,委托刘伟律师提起上诉,主张系员工个人主动离职、离职协议已约定全部权利结清,且劳动者从未主张经济补偿,一审超诉请裁判程序违法。
三、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伟律师梳理全部证据,确定三大上诉抗辩思路:一是提交监控视频佐证离职由员工主动发起;二是完整提取离职文书全部条款,强调双方已约定放弃所有补偿、赔偿追索权利;三是援引不告不理原则,指出劳动者全程仅主张赔偿金,一审直接判经济补偿程序违规。 庭审中,刘伟律师重点论证离职文书中 “薪资内含补偿金” 仅为意向,未实际结算补偿款项,概括免责条款生效前提是足额付清约定款项;同时针对裁审衔接规定提出法律抗辩,主张一审变更诉求裁判缺乏依据,完整陈述门店用工无违法解除行为的事实。二审法院全面核查证据与法律适用规则,未采纳门店全部上诉意见。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门店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1. 确认双方 2021 年 11 月至 2025 年 7 月存在劳动关系;2. 门店十日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8693 元;二审诉讼费 10 元由门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裁判要点:离职协议概括免责条款生效,需用人单位举证已足额支付约定薪资及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定属于协商解除应支付补偿的,可直接判决经济补偿,未超出审理范围;文书载明包含经济补偿金,可推定由用人单位发起协商解除,依法需支付补偿。
五、案例意义
1.企业用工警示:用人单位签署离职结清协议时,需单独列明经济补偿金额、留存转账支付凭证,仅笼统写 “薪资含补偿金” 无实际付款记录,免责条款无法对抗劳动者补偿主张;区分员工主动离职、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二者补偿义务完全不同,留存离职发起证据至关重要。
2.裁审维权指引:劳动者仲裁、诉讼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查明属协商解除情形时,可直接改判支持经济补偿,无需劳动者变更诉求,降低劳动者维权门槛。
3.实务参考价值:本案明确离职文书概括放弃权利条款的适用限制,为中小个体工商户规范离职流程、律师处理同类劳动二审上诉案件提供典型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