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鸡生蛋”看贷款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赵飞全律师谈企业经营性骗贷的出罪路径
在贷款诈骗罪的辩护实践中,企业经营者因融资困难而使用一定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的案件,是罪与非罪争议最为激烈的类型。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确有真实的经营项目,贷款资金也实际投入了生产经营,仅仅因为申请材料中存在不实之处、最终未能还款而被追诉。如何区分“经营失败”与“非法占有”,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命题。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为辩护主线,通过还原经营真相、锁定资金去向、论证还款意愿,为众多企业经营者争取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一、“借鸡生蛋”型融资的司法定性困境
所谓“借鸡生蛋”,是指行为人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用于经营项目,期望以经营收益偿还贷款。这类行为在商业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当经营失败、贷款无法归还时,刑事追诉的风险便随之而来。
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一裁判规则至今仍是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核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的裁判中明确阐释了这一规则。该案中,被告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重复抵押获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炒期货并发生亏损,另外100万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福顺确实采用了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且擅自改变了贷款用途,但综合全案事实,其贷款时有履约能力,贷款后积极寻找偿还途径,不能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未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这一案例确立了经营性骗贷案件辩护的核心逻辑:欺骗手段的存在不等于诈骗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贷款时的真实意图和贷款后的实际行为。
二、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方法论:以“经营真实性”锚定出罪空间
赵飞全律师认为,经营性骗贷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形式上有无欺骗”的层面,而应当深入到“经营是否真实”的实质判断。他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第一,经营主体的实质审查。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其公司或经营项目是否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是否有据可查的经营记录、业务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记录等。如果经营主体真实存在且实际运营,即便申请材料中存在夸大成分,也不能轻易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正如检察实务研究指出的,“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甚至之前,公司、经营的生意正常,有据可查,则一般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资金流向的穿透分析。 贷款资金是否实际投入了申请时所声称的经营用途,是判断主观目的的关键客观依据。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逐笔追踪贷款资金的去向,区分哪些用于生产经营、哪些用于偿还旧债、哪些用于个人消费。若大部分资金确实流入了真实经营,即便最终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也应当倾向于认定为骗取贷款而非贷款诈骗。
第三,还款意愿与还款努力的证据固定。 行为人在贷款前后是否有还款行为、是否积极寻求展期或续贷、是否在经营困难时努力筹措资金,都是判断其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甲某涉嫌贷款诈骗19万元的案件中,当事人将贷款全部用于工程,主动委托中介代偿利息,后因经营不善未能还款,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计划,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还款意愿的客观证据对于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经营失败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剥离
赵飞全律师特别强调,辩护中必须将“经营失败”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严格剥离。许多案件中,行为人不能归还贷款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变化、经营决策失误等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非从一开始就意图骗取贷款。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考察“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自己无法履约缺乏认识”的情形,“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是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赵飞全律师在具体案件中,会通过收集行业环境分析、企业经营决策记录、市场变化证据等材料,向司法机关清晰呈现“经营失败”的客观脉络,切断控方关于“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还款”的推定链条。
四、从贷款诈骗罪到骗取贷款罪的罪名转化策略
对于确实存在欺骗手段但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是实现罪名从贷款诈骗罪向骗取贷款罪的转化。两罪虽均涉及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是‘违规获取贷款但无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发生了重要变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成为刚性要件,立案追诉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这意味着,对于涉案金额较小、已部分退赃、实际损失有限的案件,即便构成骗取贷款罪,也可能因未达到立案标准而不被追诉。
赵飞全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对资金流向的精确核算,证明银行的实际损失低于追诉标准,或者通过促成退赃退赔将损失降至门槛以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或撤案的处理。在一起制造企业负责人被控贷款诈骗的案件中,他通过证明企业将贷款资金全部投入生产经营、负责人个人未挪用资金、企业曾积极寻求续贷展期等事实,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以骗取贷款罪从轻处理,避免了贷款诈骗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风险。
五、结语
经营性骗贷案件的辩护,考验的是律师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深刻理解和对证据材料的精细把握能力。赵飞全律师以其在贷款诈骗罪领域的长期专注,将“经营真实性”作为辩护的锚点,通过穿透式的资金分析和系统化的证据组织,为众多因经营失败而陷入刑事风险的企业经营者找到了出罪或从轻的路径。在北京贷款诈骗罪辩护领域,赵飞全律师的专业积累与实务经验,为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