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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在地下钱庄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的辩护思路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量刑起点高,辩护难度大。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的辩护实践,体现了对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解释的深度把握和对数额认定规则的灵活运用。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转链条、多个参与主体和跨区域的银行账户,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案件梳理能力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一、法律框架与追诉标准

根据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数额达到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标准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辩护如果不能在数额认定上取得突破,当事人将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辩护中的数额攻防

赵飞全律师在处理地下钱庄类案件时,通常将辩护重点放在“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的区分与核减上。实践中,公诉机关倾向于以涉案银行账户的全部流水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但这种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问题:同一笔资金在多个账户间的流转可能被重复计算;部分流水可能属于正常资金往来而非外汇买卖;违法所得的实际数额往往远低于经营数额。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这一规则在辩护中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提供了替代方案;另一方面,它也暗示了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通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会重点审查控方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遵循了这一逻辑,是否存在将经营数额直接等同于违法所得的常见错误。在具体操作中,他会要求控方明确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去向和性质,对于无法证明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流水,坚决主张予以剔除。

三、主观明知与角色区分

在地下钱庄案件中,不同层级的参与者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差异显著。赵飞全律师注重区分“操盘手”与“资金提供者”、“账户出借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角色差异。对于仅提供账户或偶尔参与兑换的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是降低刑事责任的重要路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飞全律师会结合当事人的参与时间、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等因素,系统论证从犯认定的依据。对于仅提供银行账户、未参与实际兑换操作的当事人,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贡献度较低,应当与主要经营者区别对待。

四、罪名竞合与辩护策略选择

北京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要关注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赵飞全律师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以何种罪名追究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并在辩护策略中作出相应选择。在某些情况下,洗钱罪的量刑可能轻于非法经营罪,此时论证行为更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反而对当事人有利。这种罪名竞合中的策略选择,考验的是律师对不同罪名量刑规范的熟悉程度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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