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罪名定性之辩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两罪在涉银行卡支付结算领域存在明显的规制范围交叉,而法定刑差异显著——帮信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掩隐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罪名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北京十大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将多起案件锁定在法定刑更低的帮信罪范畴。
一、两罪界分的核心标准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解决两罪界分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引。《意见》第7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两罪。
赵飞全律师在实务中总结出两罪界分的三个关键维度:行为时间节点、主观明知程度和行为与上游犯罪的隶属关系。帮信罪针对上游犯罪既遂前的帮助行为,掩隐罪则针对既遂后的赃款处理;帮信罪的明知较为概括,掩隐罪的明知程度要求较高,对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认知要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
二、主观明知的证明层次
在主观犯意方面,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两种明知均允许推定,但推定的具体规则存在差异。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特别注重对“明知”证明层次的精细化分析。他指出,帮信罪的明知是一种概括性认知,行为人只需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而掩隐罪要求行为人对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具体的、指向明确的认知。在实务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提供了银行卡并参与了转账操作,就直接推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
三、典型案例:从掩隐罪到帮信罪的罪名变更
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的定性争议案件。当事人L某系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因涉嫌参与资金转移活动被检察机关以掩隐罪提起公诉。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后提出,L某虽知道资金与“黄赌”相关,但其认知仅停留在“来路不正”的概括层面,并无对“犯罪所得”的具体明知。
赵律师围绕三个核心辩点展开论证:第一,L某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提供的主要是支付结算的技术帮助,符合帮信罪的行为特征;第二,L某对资金的具体来源和性质缺乏明确认知,不满足掩隐罪“明知系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第三,将L某的行为认定为帮信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L某构成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与已被羁押的时间基本相仿。
四、“断卡”行动后的辩护新路径
2020年“断卡”行动以来,掩隐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2024年达七至八万件。实践中出现了“对提供银行卡的一律定帮信罪,附加转账等后续行为的一律定掩隐罪”的“一刀切”做法。赵飞全律师指出,这种做法忽视了主观明知的认定,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针对这一现象,赵飞全律师提出了“从跑分到断卡”的辩护新路径:首先,审查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的初始目的,判断其是否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知;其次,分析后续转账、取现行为是否超越了帮信罪的行为范畴,是否具有独立的掩隐故意;最后,综合考量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和获利情况,确保罪名认定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赵飞全律师强调,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掩隐罪律师,准确评估案件定性方向,是争取从轻发落的关键。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掩隐罪和帮信罪的精细化辩护,凭借对两罪边界的精准把握,多次为当事人实现罪名变更和刑期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