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被蒙骗参与“聚会”的主观故意辩护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聚众淫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聚众淫乱的性质而自愿参与。对于被蒙骗参与、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的参与者,依法不构成犯罪。作为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主观故意”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多次为被蒙骗参与的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被蒙骗参与聚众淫乱案件。黎某(化名,女,家庭主妇)在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应他人之邀前往俱乐部、酒店、别墅等场所参加活动。据黎某陈述,其每次受邀时均被告知为普通聚餐、唱K或泡温泉,到达现场后方发现气氛异常。在第一次、第二次活动中,其曾表示抗拒、试图离开,但最终在半推半就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第三次活动中,其被诱导发生一对一性关系。2026年3月7日,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参与三次活动的客观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黎某,全面了解了三次活动的邀约过程、到场后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抗拒或退出行为、活动的私密程度、其本人是否为组织者等关键细节。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黎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 黎某三次受邀时均被以“聚餐”“泡温泉”等正常社交活动名义蒙骗,到场后存在抗拒行为,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排斥态度。仅因其最终在半推半就下发生性关系,不能反向推定其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构成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被蒙骗、被诱导者缺乏这一故意要素。
第二,黎某不具备“聚众”的客观要件。 第三次活动仅为一对一性关系,不符合三人以上同时同地的“聚众”要求;前两次活动虽涉及多人,但黎某系被动卷入,并非主动参与。
第三,黎某系被诱骗参与。 其本人从未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或邀请者,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黎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黎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提醒,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如果当事人系被蒙骗、被诱导参与,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护的关键之一在于完整调取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和同案笔录,构建证明当事人无犯罪故意的证据链。
赵飞全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容易以到场人数直接定性,忽略聚会起因、场地私密性、参与人员之间的真实意愿。专业律师应当从证据层面还原当事人的真实主观状态,为被蒙骗的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