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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信用卡诈骗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二审辩护成功改判无罪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6日 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刑终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金某(化名)因信用卡逾期未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意见书认定:金某申领某银行通宝白领信用卡后,通过电话申请“白领金”业务,累计透支本金9.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一审法院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金某不服,提出上诉。

金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了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一审卷宗,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三大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存疑。赵律师梳理了金某的还款记录,发现开卡后金某累计还款56万余元,占银行总投资金额的89.05%。金某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材料骗领信用卡,且未变更联系方式,与银行保持沟通,无逃避催收行为。

第二,有效催收无法认定。银行称金某于2020年2月末透支本金9.9万余元,并于同年5月、6月进行两次催收。但银行发送的催收短信显示,3月欠款1.7万余元、4月欠款3.6万余元,与银行陈述相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次催收系在透支本金发生后进行,不符合“有效催收”的法定条件。

第三,不适用“恶意透支”规定。金某使用的通宝白领信用卡不具备透支消费功能,每次用款需向银行电话申请,资金转入借记卡后使用,按月偿还本金及服务费。该卡实质是以信用为担保的贷款载体,双方之间系金融借款纠纷,不应适用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规定。

辩护词核心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金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首先,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某开卡后累计还款56万余元,占银行总投资金额的89.05%,具有强烈的还款意愿;其逾期系因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畅,并非恶意逃避还款义务。

其次,银行催收不符合'有效催收'的法定条件。催收短信显示的欠款金额与银行陈述相互矛盾,无法证实两次催收系在透支本金发生后依法进行。

再次,案涉通宝白领信用卡不具备透支消费功能,实质上系金融借款关系,不应适用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规定。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无法证实银行催收系有效催收,案涉行为不适用“恶意透支”规定。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信用卡诈骗罪律师通过“恶意透支”三要件辩护实现无罪改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非法占有目的”“有效催收”“透支性质”三大核心争点,逐项击破指控逻辑,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体现了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严格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成立必须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超限透支、有效催收、逾期不还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构罪。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这一裁判规则,也展示了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在二审阶段进行精细化辩护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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