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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虚开发票罪无罪案例——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E中刑终字第X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系某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所在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约26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深入调查发现,陈某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具发票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网络货运平台模式下的合规开票。每一环节的开票方均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足额缴纳了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因挂靠、借用资质等特定商业事由引发的不实开票,只要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在司法认定中应当直接予以出罪。

辩护词节选:“本案的核心不在于发票开具形式是否规范,而在于是否侵犯了虚开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本案中,所有发票对应真实交易,开票方已足额缴纳增值税,国家税款未受任何损失。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虽在发票开具形式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但鉴于其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开票方已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依法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宣告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无罪辩护的标志性成果。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虚开发票罪的实质法益——国家税收利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而非仅关注发票开具形式。这一辩护思路与最高法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高度契合,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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