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平台“刷单”被控诈骗——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助孙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检刑不诉第Z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系某省互联网及数码产品销售领域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4年间,孙某企业在某互联网平台开设店铺时涉及“刷单”行为,被平台以“骗取补贴”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孙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补贴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以涉嫌诈骗罪将孙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孙某到案后辩称,“刷单”行为系平台招商人员为提升业绩主动建议,企业系因拓展销售渠道需求采纳建议,主观上并无骗取补贴的故意。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开展会见与阅卷工作。通过梳理企业三年来的经营数据、分析平台招商人员的沟通记录、调取企业日常运营的财务资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案件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孙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企业主营平台长期稳定运营,业绩稳居行业前列,不存在依赖“骗补”维持经营的动机。企业开设店铺的初衷是与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拓展销售渠道,“刷单”行为系平台招商人员主动提议,孙某系基于对平台规则的信任而采纳建议,主观上始终以合法经营为目的。

二、孙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平台对“刷单”行为的存在是知情甚至默许的,不存在孙某“骗取”平台补贴的事实基础。平台招商人员的主动建议行为说明平台内部对“刷单”行为的性质存在认知偏差,不能将平台自身的监管失职归咎于商户。

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平台招商人员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孙某对“刷单”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明确认知。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以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及行为。

四、对孙某的不当追诉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孙某企业系地方重点民营企业,对孙某的刑事追诉将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停滞,影响数百名员工就业及地方产业链稳定。本案应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导向。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论证案件的核心要点,明确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企业合规辩护领域的成功范例。赵飞全律师精准聚焦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通过梳理企业经营数据、分析沟通记录等方式,充分证明了孙某及企业主观上始终以合法经营为目标,并无骗取补贴的直接故意。

本案充分体现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司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多次提出“避免将经济纠纷刑事化”。对涉企案件的办理,应严格区分创新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与刑事犯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57分 (优于94.4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54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6171 昨日访问量:40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