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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民事纠纷刑事化——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为黄某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检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因从陈某某处购买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退货退款未果。黄某某情绪激动之下,伙同他人到陈某某公司门口采取拉横幅、汽车堵门等方式施压,索要赔偿款80万元,后陈某某支付了9万元。公安机关认为黄某某以威胁手段强索财物,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赵飞全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关键疑点:双方之前确实存在钢板交易,且确有质量争议;黄某某索赔的80万元虽高,但包含了货款本金、运费及预期利润损失,并非凭空捏造;陈某某支付9万元的行为,是在警方调解下达成的初步和解意向,并非因恐惧而被迫交付。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本质是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过激维权,黄某某虽有不当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威胁程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黄某某索赔的80万元系基于钢板质量问题的合理维权主张,包含了货款本金、运费及预期利润损失,并非凭空捏造、无理索要。其行为系‘事出有因’,与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有本质区别。

第二,黄某某客观上未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威胁行为。拉横幅、汽车堵门等手段虽有不妥,但属于民事纠纷中的过激维权方式,未达到刑事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程度。陈某某支付9万元系在警方调解下达成的初步和解意向,并非因恐惧而被迫交付。

第三,本案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根据刑法谦抑原则,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此案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坚持刑民界分的辩护思路,强调有因维权行为即使手段过激,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梳理交易背景、损失构成,成功向办案机关呈现了纠纷的民事本质,最终以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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