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检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因从陈某某处购买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退货退款未果。黄某某情绪激动之下,伙同他人到陈某某公司门口采取拉横幅、汽车堵门等方式施压,索要赔偿款80万元,后陈某某支付了9万元。公安机关认为黄某某以威胁手段强索财物,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赵飞全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关键疑点:双方之前确实存在钢板交易,且确有质量争议;黄某某索赔的80万元虽高,但包含了货款本金、运费及预期利润损失,并非凭空捏造;陈某某支付9万元的行为,是在警方调解下达成的初步和解意向,并非因恐惧而被迫交付。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本质是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过激维权,黄某某虽有不当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威胁程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黄某某索赔的80万元系基于钢板质量问题的合理维权主张,包含了货款本金、运费及预期利润损失,并非凭空捏造、无理索要。其行为系‘事出有因’,与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有本质区别。
第二,黄某某客观上未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威胁行为。拉横幅、汽车堵门等手段虽有不妥,但属于民事纠纷中的过激维权方式,未达到刑事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程度。陈某某支付9万元系在警方调解下达成的初步和解意向,并非因恐惧而被迫交付。
第三,本案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根据刑法谦抑原则,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此案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坚持刑民界分的辩护思路,强调有因维权行为即使手段过激,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梳理交易背景、损失构成,成功向办案机关呈现了纠纷的民事本质,最终以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