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CXXX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李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李某在某“区块链投资”传销组织中担任“社区合伙人”级别,名下层级达8级,下线人数达200余人,涉案金额逾500万元。李某被认定在传销组织中地位较高,面临较重的刑事责任风险。
李某家属经多方了解,得知北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在传销犯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遂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了李某加入传销组织的经过、在组织中的具体职责、发展下线的方式以及实际获利情况。经过全面阅卷和证据梳理,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某虽然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较高(“社区合伙人”),但其在该组织中仅起到辅助和执行作用,并非传销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或核心管理者。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惩罚的对象,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即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组织运营,或者对传销组织的层级、计酬规则、发展计划等进行管理、协调,以及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关键职责的人员。而普通参与者,尤其是仅投资加入、未参与组织管理的人员,因未实施“组织、领导”行为,通常不构成该罪。
本案中,李某虽在传销组织中级别较高,但该级别系其通过完成一定的投资额和推荐人数后被动获得的“荣誉称号”,李某并未参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对组织的运营模式、计酬规则等核心事项没有任何决定权。其行为本质上是被动参与而非主动组织、领导。级别高不等于就是组织者、领导者——这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中必须厘清的核心问题。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从主体身份、行为性质、主观故意三个层面论证李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采纳了北京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成功区分“高级别会员”与“组织者、领导者”的典型案例。在传销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虽然在组织中的级别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规制的“组织者、领导者”。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第一,精准把握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只有对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运营、管理等核心事项具有决定权的人员,才可能构成该罪;第二,通过证据充分证明李某的“高等级”是被动获得而非主动组织的产物;第三,从“级别”与“领导力”的本质区别出发,成功说服检察机关改变了对李某行为的定性。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中,不能仅看当事人“级别高低”的表面现象,更要深入分析其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和决策权限。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的价值,正在于透过“级别”的表象,还原“作用”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