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QXX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5日,云南省某县某村村民黎某(男,32岁)与同村村民陈某、王某三人在村内一户人家白事现场帮忙,三人均饮酒。陈某与王某因打扑克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黎某见状主动上前劝架。陈某酒后误判事态,认为黎某前来帮架,率先动手殴打黎某。黎某遭受击打后,徒手反击殴打陈某面部,致陈某双侧鼻骨及鼻骨中隔骨折。经司法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26年4月将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办案机关详尽查阅案卷,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情节。
赵飞全律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黎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被害人陈某存在明显过错。案发当日,陈某与王某因打扑克琐事发生争执扭打,黎某系上前劝架,并非参与斗殴。陈某酒后误判事态,率先动手殴打黎某,系本案的直接引发者。依据量刑规范,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第二,黎某的反击系被动防卫性质。黎某遭受陈某击打后徒手反击,系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的本能防卫反应,并非蓄意伤害,主观恶性极小。
第三,本案系熟人之间酒后民间纠纷引发,区别于蓄意恶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
第四,案发后黎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足额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陈某充分谅解,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综上,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黎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6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黎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该院严格按照听证工作规范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听证员参与评议,同时指派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全体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劝架被误认后反击”行为的定性问题。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在辩护中精准锁定被害人过错这一核心情节,论证黎某行为的防卫属性,强调本案系酒后误判引发的偶发冲突而非蓄意伤害,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本案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惩治与教育并重的办案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