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H检刑不诉〔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31岁,自由职业者)与被害人钱某(化名,女,28岁)原系恋爱关系,两人交往约半年。2025年12月,两人因感情纠纷分手。分手后约一周,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周某在两人恋爱期间的一次约会中,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调取了两人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并对周某进行了讯问。周某到案后辩称,两人在恋爱期间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钱某所指控的那次发生性关系时双方系自愿,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周某涉嫌强奸罪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周某的家属委托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
赵飞全律师发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恋爱期间双方关系亲密,多次讨论两性话题,钱某曾多次主动邀约周某见面并发生亲密行为。案发当天的聊天记录显示,钱某主动提出见面,并未表现出任何不愿或抗拒。此外,钱某在报案前曾多次向朋友表示“想报复周某”,其报案动机存在重大疑问。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性行为,在双方长期存在自愿性关系的前提下,被害人分手后单方指控强奸,是否能够成立。
第一,两人系恋爱关系,在长达半年的交往中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钱某在案发前主动邀约周某,两人关系亲密,不存在“违背意志”的基础事实。
第二,案发当天钱某主动提出见面,无任何证据证明周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两人系在自愿基础上发生性关系。
第三,钱某报案系在两人分手之后,其曾向朋友表示“想报复周某”,报案动机明显存疑。
第四,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双方系自愿发生,分手后一方反悔以强奸罪报案,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综上,全案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亲密关系、事后因感情纠纷诬告的合理怀疑,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仍未获得能够证明周某“违背妇女意志”的有力证据。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周某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与客观证据不符之处,全案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亲密关系、事后因感情纠纷诬告的合理怀疑,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性行为,分手后一方反悔以强奸罪报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诬告类型。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逻辑——通过调取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存在自愿性关系,从而瓦解“违背妇女意志”的指控基础。
本案也提醒公众:恋爱关系中的性行为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但分手后的单方反悔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报案动机和全案证据,避免因感情纠纷而错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