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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代理徐某情节显著轻微案,行刑边界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深某检刑不诉〔2025〕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徐某(化名)在深圳市某区某娱乐场所内饮酒娱乐。酒后,徐某处于醉酒状态,误以为被害人欧某系其所点的陪酒服务人员,遂在过道处从背后抱住欧某腰部并触碰其胸部。欧某当即挣脱,徐某随即再次上前搂抱并触碰几秒。欧某激烈反抗,并用手机砸向徐某(导致徐某眼部轻微伤),后双方报警,徐某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刑事拘留。

徐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团队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经全面分析,辩护人认为徐某虽有猥亵行为,但持续时间较短,且主观是因醉酒认错人,虽然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外观,但实质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更适宜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赵飞全律师从以下维度提出详实的法律意见:

第一,精准界定“强制性”与“行刑边界”。 刑法第237条的“强制”核心在于压制被害人反抗。本案中,徐某虽有搂抱行为,但未使用暴力殴打或胁迫,且被害人能够当场挣脱并反击,说明徐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刑事入罪门槛。结合行为持续时间短、无严重后果等情节,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该行为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畴。

第二,还原主观性质与客观情境。 通过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和分析,形成详细分析报告,结合情理、法理、常理,充分论证徐某系因醉酒及对被害人身份的误认才实施不当行为,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或深度的犯罪恶意。且案发于公共场所,非隐蔽空间,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促成刑事和解,落实认罪认罚。 在赵飞全律师的指导与沟通下,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并成功取得了被害人欧某的谅解书。结合徐某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有力地论证了本案具备“不起诉”的坚实基础。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坚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法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把握“行刑边界”、成功将刑事犯罪转化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强制猥亵罪,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强制性”要件的精准分析,论证了行为虽具猥亵外观但未达到刑事追诉的“强制”程度,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并非所有的猥亵行为都必然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行刑交叉”地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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