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0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钟某(化名)为获取兼职报酬,通过网络接单方式为境外某涉黄网站提供服务器维护、代码调试及视频上传等技术协助服务,未参与网站运营决策、收益分配及用户管理等核心环节。案发后,侦查机关远程勘验钟某使用的服务器,提取到其协助上传的视频文件35个,经鉴定其中28个符合淫秽物品认定标准;钟某累计收取技术服务费3500元。
侦查机关认定钟某以牟利为目的协助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5年4月对其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查阅卷宗材料,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淫秽物品鉴定意见及钟某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关联性,精准锁定辩护核心要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公开听证环节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钟某行为虽存在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第一,钟某系从犯,主观恶性极小。钟某仅为涉案网站提供技术协助,未参与网站策划、运营、推广及收益分配,对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核心目的认知模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涉案数量及获利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入罪,本案涉案28个视频仅超出标准8个;违法所得3500元,远低于‘情节严重’5万元标准。
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彻底。钟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500元。
第四,本案电子数据存在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侦查机关提取服务器数据时,未完整记录提取过程,部分视频上传时间、来源无法精准对应钟某操作行为。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全部辩护观点,认为钟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2026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钟某被解除强制措施。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的成功典范。专业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紧紧抓住“从犯地位”“获利微薄”与“积极退赃”三大核心辩点,用扎实的证据还原了当事人的客观处境。
此案深刻揭示,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在于法条的解读,更在于对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精准评估,从而为企业员工或年轻网民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