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沈某(化名)受表舅之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按照“品牌授权办理方”的要求将U盾邮寄至指定地址。不久后,这张对公账户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路某被骗后向该账户转账25000元,账户总涉案流水高达34万余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流水超过20万元,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沈某的情形——办理账户、邮寄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恰好踩中了帮信罪最典型的行为模式。
二、辩护过程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卷做了全面梳理。赵飞全律师做出一个关键判断:在事实层面翻盘几乎没有空间。沈某确实办理了对公账户、确实将U盾寄出、账户也确实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与其硬扛“不明知”,不如换一条路——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紧扣“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出口,力推自首认定、认罪认罚具结、赔偿谅解三管齐下。
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指导沈某固定主动投案的证据材料,与侦查机关沟通确认自首情节的书面认定;同时引导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展示真诚悔罪态度;最关键的一步——协调沈某向被害人路某赔偿4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三步,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辩护意见(节选):
综上所述,沈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沈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不起诉,意味着沈某在法律上没有被定罪,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的就业、征信和子女政审。一个本可能留下案底、影响一生的刑事案件,被阻击在了检察环节。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对公账户涉帮信罪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判断“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果断选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路径,通过自首认定、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三管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帮信罪是近年来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大量涉案人员并非“职业卡商”,而是像沈某这样在不知深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这类案子最难的地方不是事实认定,而是如何让检察机关在“构罪即诉”的惯性思维下,看到案件的特殊性和从宽处理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