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存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32岁,某视频网站技术员。2025年3月至2026年1月期间,刘某在某视频分享平台上传了部分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公安机关经网络巡查发现后,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所上传的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达2.1万次,超过“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的入罪标准,依法将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传视频的事实,但对点击数提出异议,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点击数存在大量重复计算和无效点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家属紧急委托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全面审阅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对电子勘验报告中的点击数据进行逐项核查。
辩护词(核心要点)
尊敬的检察官:
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现就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公安机关认定的“实际被点击数”存在严重瑕疵。 经逐项核对电子勘验数据,本案所谓的“2.1万次点击”包含大量重复点击(同一IP地址多次访问同一视频)、无效点击(爬虫程序自动访问、页面刷新等非人为点击)以及非淫秽内容的点击量。在扣除上述重复点击和无效点击后,实际有效点击数远未达到2万次的入罪标准。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本案中,刘某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有限,且扣除无效点击后实际点击数未达法定门槛,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三,刘某系初犯,无任何牟利目的,社会危害性极小。 刘某上传视频系技术测试过程中的无心之举,主观上并无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点击数包含大量重复点击和无效点击,在扣除后实际有效点击数未达到2万次的入罪标准,证据不足,依法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技术辩护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实际被点击数”是决定是否入罪的关键量化指标之一。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的电子勘验报告往往存在重复计算、无效点击计入等问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必须深入审查电子证据的每一个细节,精准识别证据瑕疵,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充分说明,在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中,数量认定问题往往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电子证据审查能力,才能在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中找出破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