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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酒店经营者管理失当,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间,杨某(化名,女,45岁,重庆市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某区经营一家小型商务酒店。2025年下半年,杨某发现酒店部分客房出现异常——有男女客人频繁短时间开房后离开,房间内常有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物品。杨某隐约察觉到可能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但未深究管理。

2025年底,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在杨某经营的酒店房间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的男女两对。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明知他人在酒店开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未依规如实登记有关入住信息,仍提供酒店房间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涉嫌容留卖淫罪。

杨某的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重庆市某区看守所会见杨某,详细了解了酒店的经营管理模式、杨某对异常情况的知晓程度、杨某是否从中分成牟利等关键事实。经过会见和对案卷材料的全面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要的突破口。

第一,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确实存在未严格管理的疏漏,但其并未组织、介绍,更无从中分成牟利——其本质是“管理失当”,而非主动参与容留卖淫。第二,关于杨某是否“明知”他人在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存在一定争议——虽有客人短时间开房等异常现象,但无直接证据证明杨某明确知晓卖淫活动并故意提供场所。第三,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良好,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酒店在此期间的部分违法所得。

在审查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赵飞全律师迅速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多角度进行详细论述。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杨某的辩护人。

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认为,酒店经营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他人在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故意提供场所。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经营者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就当然推定经营者具有犯罪故意。

本案中,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确实存在未严格履行入住登记义务的管理疏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对卖淫活动具有明确的认知和故意的放任。杨某并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分成,其行为性质属于“管理失当”,而非“主动容留卖淫”。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对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酒店经营者因“管理失当”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容留卖淫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区分经营者的“管理失当”与“主动容留卖淫”两种行为。

“管理失当”是经营者因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登记义务而对卖淫活动放任不管,主观恶性较小;“主动容留”是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其场所内卖淫仍主动提供条件或从中牟利,主观恶性较大。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抓住了这一区分,通过论证杨某的行为性质属于“管理失当”而非“主动容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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