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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助微信群转发招嫖信息的年轻母亲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X检刑不诉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女,29岁,上海浦东人,在一家美容院上班,平时也做微商。2025年底,她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名为“阿强”的人发布广告,内容为“妹妹上门服务,需要的私聊”。刘某觉得这钱似乎比较好赚,便将这条信息转发到了自己建的几个购物群里。“阿强”承诺介绍成功一人给50元提成。刘某前后转发七八次信息,“阿强”向其转账两次,共计160元。

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查办一起网络招嫖案时顺藤摸瓜找到刘某,以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刘某被带走后,其丈夫焦急万分,经朋友介绍找到了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隔着铁窗,刘某哭着说:“我就是看群里有人发,觉得能赚点零花钱,哪知道这是犯罪啊。”

赵飞全律师做的第一件事,是让刘某的家属把她的手机聊天记录全部导出来。整整导了两天,几百页的聊天记录里,刘某和“阿强”的对话清清楚楚:“阿强”说“帮忙转发一下,介绍成功给你50”,刘某问“这个合法吗”,“阿强”回复“没事的,就是正规按摩”。这句话在聊天记录里躺着,差点被办案人员忽略。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经全面查阅聊天记录、会见刘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想先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29岁的普通女人,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发广告,对方告诉她“这是正规按摩”,她信了,转发了。她应该被当做犯罪分子吗?

第一,刘某的主观心态不是“帮助卖淫”,而是“赚点零花钱”。刘某转发了七八次信息,拿了160块钱。160块钱,在上海连一顿像样的饭都吃不了。她没有组织卖淫女,没有安排交易地点,没有经手嫖资,从头到尾就是一个信息转发者。

第二,刘某不具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明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介绍。刘某不仅不具有明知,还被“阿强”明确告知“这是正规按摩”——她是被蒙骗的。

第三,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刘某是单亲妈妈,一个人带着年幼的孩子,家庭条件非常困难。她在美容院打工,每个月工资只有三四千块,都是为了生计才想着多做点兼职。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对介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属于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从看守所出来那天,是她女儿三岁的生日。

四、案例评析

这个案子不大,但赵飞全律师后来经常提起。他最得意的不是辩护词写得漂亮,而是从几百页聊天记录里找到了那句话——“这个合法吗?”“没事的,正规按摩”。这两句话,救了刘某。

在刑事案件里,一个细节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常说,刑辩律师的本事不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而在卷宗里一个字一个字地抠。刘某的案子就是这样,聊天记录里藏着一个被忽略的细节,找到了,案子就翻了。

本案也充分体现了酌定不起诉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价值——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彰显了法律威严,又体现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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