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YXS检刑不诉〔2025〕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5年出生,湖北省某某区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22年1月至7月,陈某与郭某在某某区某拆迁楼门面内设置7台麻将桌开设麻将馆,供参赌人员进行20—40元“晃晃”麻将赌博,参赌人员每自摸和牌一次向桌上铁罐内放入2元“水钱”。202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清查时,当场查获24名参赌人员及赌资16120元。案发后,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2025年3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的家属委托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虽然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陈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一、被不起诉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陈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不起诉人陈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悔罪态度诚恳。
三、被不起诉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麻将馆经营时间仅约7个月,抽头渔利数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五、被不起诉人陈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社会评价和改造基础。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陈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开设赌场罪“相对不起诉”的典型范例。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准确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充分挖掘了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本案说明,对于开设赌场罪中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有限、且当事人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的案件,辩护律师完全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帮助当事人避免刑事处罚和犯罪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