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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同性交友群组涉案——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助张某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SJXX〔2025〕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2年间,四川省XX市公安机关针对多起同性聚众淫乱犯罪活动展开侦查。2022年6月1日下午,张某(化名,男,28岁,公司职员)与同事李某下班后通过社交软件商议并邀约王某,三人在某宾馆内实施了聚众淫乱活动。公安机关通过排查锁定张某后,依法电话传唤其到案。张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过程。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张某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传来时,他的母亲正在老家为他准备相亲。张某的父亲在电话里声音发抖:“赵律师,我儿子就是一时糊涂,他还没结婚,这要是判了,这辈子就完了。”

张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同性类聚众淫乱案件的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德阳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因聚众淫乱活动系通过张某手机发起邀约,公安机关极可能认定张某为首要分子。按照法律规定,首要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辩护难度极高。

赵飞全律师会见了张某三次。张某反复说一句话:“赵律师,我真的不是组织者,那天就是下了班无聊,和李四聊天聊到兴头上,他说找个人一起玩,我就顺手发了条消息。我哪知道这就成'首要分子'了?”

赵飞全律师在全面审查案卷后认为,张某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虽然其与李某、王某共同发生性行为,且是张某邀约王某到宾馆,但该行为是与李某共同商议作出的,张某仅起到居中联系的作用。整个活动为三人临时起意,并非张某主动安排。此外,根据公安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张某并未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事实:第一,犯意的发起者是李某,不是张某;第二,张某只是“传话”的那个人;第三,张某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同时,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赵飞全律师在意见书中写道:“聚众淫乱罪只惩罚两种人: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张某属于哪一种?他既不是那个提出'玩'的人,也不是那个组织策划的人。他就是下班后和李四聊天,李四说想玩,他就帮李四约了个人。在整个活动中,他就是一个'传话'的。”

根据刑法理论,如果一个人不是犯罪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而仅仅是中间联系人,且系初犯、偶犯,就不应该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本案中,犯意由李某提起,张某只是被动响应并居中联络,应认定为从犯,甚至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张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聚众淫乱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三、判决结果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不属于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仅系临时起意的参与者,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尤为难得的是,在同一批被查处的涉案人员中,张某是唯一获得不起诉结果的人员。

张某的父亲在检察院门口等着,看到儿子出来后,老泪纵横。他拉着赵飞全律师的手说:“赵律师,你是我们家的恩人。”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谁是发起者”。在三人以上的聚众淫乱活动中,谁发起犯意、谁组织策划,是认定“首要分子”的关键。张某虽然通过手机发出了邀约,但犯意的发起者是李某,张某仅起到居中联络的作用,不应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实务要点: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综合运用,是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关键路径。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能够精准区分“首要分子”与“一般参与者”的法律界限,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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