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是辽宁某公司的年轻职员,刚刚参加工作不到两年。他在工作之余被一个朋友拉进了一个微信群,朋友说群里偶尔会有一些信息,让他帮忙转发一下,给他一些好处费。赵某照做了,在几个群里发布了招嫖信息。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赵某发布的信息。赵某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赵某的父母都是退休工人,被抓后母亲天天以泪洗面,父亲四处打听如何救出儿子。
二、辩护过程
赵某家属找到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将辩护方向锁定在审查赵某介绍成功的次数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
第一,赵某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仅为一人的事实,未达到“介绍二人以上”的追诉标准。 赵某虽然在几个群里发布了信息,但这些信息有多少被看到、有多少被联系、最终成功交易的又有几次,均不清楚。公安机关认定的人数基于手机聊天记录,但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重复的、未成功的、或者是虚假的。
第二,经逐条核对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认定的成功次数中存在重复计算和模糊推定,经核减后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仅为一人。
第三,赵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赵某是在被朋友拉入伙后被动接受的,本身不是团伙发起者,获得的所谓“好处费”只有几百块钱。
综上,赵某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未达到“介绍二人以上”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赵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赵某被释放后回到了工作岗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对介绍人数的精确核减。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之一是“介绍二人以上”,这是一个精确的数字门槛。每一条信息、每一次介绍都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撑,不能靠推定。
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的价值在于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逐条核对聊天记录、区分成功与未成功、排除重复计算和模糊推定。在介绍卖淫罪案件中,人数、次数、获利金额的精确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
